

問題: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
解答: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外;法律法規設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行政許可資格)(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有必要的場所。
問題:住所證明包括哪些?
解答:答:歸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有的出具房產證書原件;租賃的出具租賃合同;借用或由其他個人、組織免費提供的,由房產所有者提供書面證明。
問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有何其他要求?
解答:答: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公務員兼任。
問題: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
解答: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外;法律法規設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行政許可資格)(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有必要的場所。
問題:住所證明包括哪些?
解答:答:歸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有的出具房產證書原件;租賃的出具租賃合同;借用或由其他個人、組織免費提供的,由房產所有者提供書面證明。
問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有何其他要求?
解答:答: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公務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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