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本自治區戶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符合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申請低保救助。
整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員,可以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不考慮供養人經濟狀況);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不考慮供養人經濟狀況);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養或配偶扶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殘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確有困難(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臥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 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八)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九)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為特殊救助對象,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在其低保審核認定時不入戶、不核對、不評議、不公示)。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本自治區戶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有?1 名以上(含 1 名)成年人擁有本自治區戶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區、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為按戶施保的基本單元。申請救助家庭的成員依據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結婚證進行核定,包括: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的配偶;
(三)申請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和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
(二)連續?1 年以上(含 1 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的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四)公安等部門查找不到的失聯失蹤、下落不明人員;
(五)投靠親友的掛靠戶籍人員;
(六)市縣民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城中區:城中區各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政務窗口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多久能辦好/辦理時間:文件規定30個工作日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
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柳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復》
自2022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市區、縣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柳州市市區、縣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年6000元;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當面或通過低保自助申請平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村(居)委會干部等工作人員按程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入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及其家中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在入戶調查表(低保申請表)上分別簽字。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經過規定程序開展入戶調查,其入戶調查報告可作為低保審核認定的依據,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與委托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簽訂風險協議。
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作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直接進行認定,或者將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再次作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以及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或者申請人主動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鄉鎮、街道相關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等參加評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民主評議僅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家庭經濟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并作出是否屬實的結論,不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進行評議。評議結論僅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參考。
民主評議結論與入戶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明顯不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作出結論。
受委托行使低保認定權限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確定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復查申請材料進行復查復核。
依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可以按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或分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度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可按A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可按B檔確定保障金;對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難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可按C檔確定保障金。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官方網站長期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其辦公場所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屯公布。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成員應當在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常年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至少每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時,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記錄后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暫停期間的低保金不予補發。
不收費
城中區民政局電話:0772-2160560.0772-2633201
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柳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復》(柳政函〔2022〕582號)要求,從2022年12月1日起,城中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77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解讀
近日,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6號,下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是認定保障對象、確定保障范圍、核定保障金額的重要依據。2011年,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1〕80號,以下簡稱2011年《意見》),在規范制定低保標準的原則、層級、程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標準確定調整的依據、方法等不盡一致,需要從全國層面加以統籌規范。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近日,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從統一標準確定方法、科學確定量化比例、規范標準確定程序等方面,對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二、基本原則
《意見》強調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明確了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堅持共享發展,體現“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理念;堅持適度合理,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脫離實際、不超越階段;堅持科學規范,以權威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測算依據,做到依據客觀、方法科學、程序嚴謹;堅持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低保標準確定方法。
2011年以來,地方按照2011年《意見》要求,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方法確定調整低保標準。從10多年地方實踐情況看,消費支出比例法綜合考慮居民各類支出,具有計算簡便、數據易采集獲得、測算成本較低、群眾認知感強等優勢,且能夠更好體現低保制度目標,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采取消費支出比例法作為低保標準測算的主要方法,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礎。
(二)確定量化比例。
考慮到各地低保標準占消費支出比例存在一定差異的現狀,為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本地低保標準計算量化比例,《意見》規定,由各地按照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綜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電、燃氣、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政部、財政部每年將組織專家對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指導各地科學確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標準。
(三)低保標準確定程序。
《意見》統一了低保標準確定層級、調整時間,規定低保標準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低保標準報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由民政部門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并進一步明確如需要調整低保標準,原則上應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
“最低生活保障”:簡稱 “低保”,是政府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給予的差額救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各項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家庭財產”:家庭擁有的動產(如存款、車輛等)和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補差發放”:根據家庭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來確定發放的保障金額。
“分類施保”:根據保障對象的不同情況,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在補差發放的基礎上,適當增加保障金額。
“動態管理”:定期對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查,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保障待遇。
“邊緣家庭”:家庭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仍存在困難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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