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裁量權適用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裁量權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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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規定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遵照執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未規定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實施。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負責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實施工作。法制機構或者案件審核機構負責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進行審查把關。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綜合裁量的原則。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等;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違法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八)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
(九)違法行為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階次。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倍數)。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一般按照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確定(不含本數)。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在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通報批評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相關實體法對“情節嚴重”有專門處罰內容和處罰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實體法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專門處罰規定的,應當按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雖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除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并處;適用從重處罰的,應當予以并處;屬于一般情形的,應當予以擇重單處;屬于從輕情形的,應當予以擇輕單處。
第十七條 同一辦案機關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法制機構或者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部分予以審查。經審查,發現辦案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
(一)未說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應證據材料,或者所附相應證據材料不足的;
(三)建議的處罰種類或幅度適用不當的;
(四)其他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的情形。
第二十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機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本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主動改正。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裁量標準”欄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足”、“不滿”、“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8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桂市監規〔2020〕3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裁量權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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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規定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遵照執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未規定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實施。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負責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實施工作。法制機構或者案件審核機構負責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進行審查把關。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綜合裁量的原則。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等;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違法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八)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
(九)違法行為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階次。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倍數)。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一般按照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確定(不含本數)。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在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通報批評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相關實體法對“情節嚴重”有專門處罰內容和處罰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實體法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專門處罰規定的,應當按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雖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除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并處;適用從重處罰的,應當予以并處;屬于一般情形的,應當予以擇重單處;屬于從輕情形的,應當予以擇輕單處。
第十七條 同一辦案機關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法制機構或者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部分予以審查。經審查,發現辦案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
(一)未說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應證據材料,或者所附相應證據材料不足的;
(三)建議的處罰種類或幅度適用不當的;
(四)其他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的情形。
第二十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機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本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主動改正。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裁量標準”欄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足”、“不滿”、“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8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桂市監規〔20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