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城中環責改字〔2019〕9號)柳荷湘菜館油煙擾民
柳州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城中環責改字〔2019〕9號
柳州市城中區柳荷湘菜餐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02MA5N6L4611
經營者:何花
地址:柳州市彎塘路26號原行署大院左側門面
一、違法的事實
我局對你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餐館經營中有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并且餐館所在建筑部分為住宅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餐館7日內停止使用屬于住宅部門的包廂。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餐館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餐館予以關閉,并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餐館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州市環境保護局或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本決定的執行。
柳州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
2019年2月28日
聯 系 人:何可為 廖雄獅
聯系電話:2620187
地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東管理大廈812
柳州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城中環責改字〔20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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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02MA5N6L4611
經營者:何花
地址:柳州市彎塘路26號原行署大院左側門面
一、違法的事實
我局對你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餐館經營中有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并且餐館所在建筑部分為住宅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餐館7日內停止使用屬于住宅部門的包廂。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餐館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餐館予以關閉,并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餐館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州市環境保護局或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本決定的執行。
柳州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
2019年2月28日
聯 系 人:何可為 廖雄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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