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局】城中衛發〔2022〕22號(關于印發《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來源: 柳州市城中區衛生健康局  |   發布日期: 2022-08-02 17:20      

各相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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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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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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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總則……………………………………………………………(6)

1.1編制目的……………………………………………………(6)

1.2編制依據……………………………………………………(6)

1.3 工作原則…………………………………………………(6)

1.4概念、分類與分級…………………………………………(7)

1.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義………………………………(8)

1.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類與分級………………………(8)

1.4.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8)

1.4.2.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9)

1.4.2.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10)

1.4.2.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11)

2組織機構與職責…………………………………………?(11)

2.1 應急指揮處置體系…………………………………….(11)

2.2 成員部門職責…………………………………………(12)

2.3日常管理機構職責………………………………………(17)

2.3.1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18)

2.3.2各街道辦應急機構……………………………………(18)

2.3.3專家咨詢委員會……………………………………(18)

2.4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與職責…………………………(18)

2.4.1醫療機構……………………………………………(18)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19)

2.4.3衛生監督執法機構……………………………………(19)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19)

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19)

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20)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21)

3.3.1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21)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21)

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與確認………………………(22)

3.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22)

3.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22)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與終止……………………(22)

4.1應急響應原則……………………………………………(22)

4.2應急響應措施………………………………………………(24)

4.2.1區人民政府…………………………………………(24)

4.2.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26)

4.2.3醫療機構………………………………………………(27)

4.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8)

4.2.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28)

4.2.6衛生監督機構…………………………………………(29)

4.2.7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30)

4.2.8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30)

4.3應急響應分級…………………………………………… (30)

4.4 應急響應啟動……………………………………………(31)

4.4.1?Ⅳ級應急響應啟動 ……………………………… (31)

4.4.2?Ⅲ級應急響應啟動…………………………………(31)

4.4.3?Ⅱ級應急響應啟動…………………………………(32)

4.4.4?Ⅰ級應急響應啟動…………………………………(32)

4.5 應急響應終止…………………………………………(32)

4.5.1應急響應終止條件…………………………………(32)

4.5.2應急響應終止程序…………………………………(32)

4.6 善后工作…………………………………………………(33)

4.6.1善后處理………………………………………………(33)

4.6.2總結評估……………………………………………(33)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34)

5.1組織保障……………………………………………………(34)

5.2技術保障…………………………………………………(34)

5.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34)

5.2.2應急醫療衛生隊伍……………………………………(34)

5.3后勤保障…………………………………………………(35)

5.3.1物資儲備………………………………………………(35)

5.3.2經費保障………………………………………………(35)

5.3.3通信與交通保障………………………………………(36)

5.3.4宣傳教育………………………………………………(36)

6 預案管理與更新……………………………………………(36)

7 附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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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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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持社會穩定秩序。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等,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要開展有效的監測,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按照“早、小、嚴、實”原則,快速處置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實施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并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和響應。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區政府領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4)密切配合,科學防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依靠社會力量。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先進的科學技術保障和社會力量的參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合作,信息、資源共享,科學防治。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實現聯防聯控,群防群控。

1.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分類與分級

1.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4.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1.4.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①肺鼠疫、肺炭疽、霍亂在我區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

②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并有擴散的趨勢。

③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出現暴發流行,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逐級上報,最終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出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⑤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⑥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⑦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區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①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鄰近縣(區)。

②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疑似病例。

③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波及2個地市或以上,或出現本地人傳人疫情,或出現局部暴發流行,?逐級上報,最終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及以上設區的市。

⑤霍亂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設區的市,并有擴散趨勢。

⑥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鄰近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⑦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轄區以外的地區。

⑨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⑩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對轄區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區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①出現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轄區內。

②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③霍亂在轄區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④轄區出現多個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輸入性病例或散發感染病例或出現聚集性病例,逐級上報,由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⑤一周內轄區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⑥轄區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⑧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⑨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⑩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①腺鼠疫在轄區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②霍亂在轄區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轄區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輸入性病例時,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⑤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⑥乙類、丙類法定傳染病局部爆發,符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報告標準,但未達到III級標準的事件。

⑦縣(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指揮處置體系

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為處置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領導機構,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人民政府辦主任、區衛生健康局局長擔任,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衛生應急指揮中心)設在區衛生健康局。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成立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置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執行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演練。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并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整個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并負責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2.2成員部門職責

區衛生健康局(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制定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技術方案;負責確定監測點及監測網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負責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中醫藥、檢驗檢測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組建、培訓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檢驗、衛生監督、環境消毒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機動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落實對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積極發揮中醫中藥在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中的作用;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置,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監督措施的落實;開展健康教育,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擴散;協調各街道辦、各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確保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衛生防疫和醫學救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公共衛生安全體系及應急體系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協調有關信息資源共享應用。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生產;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急物資的采購、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市場秩序的整頓。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通訊聯絡暢通。

區教育局:負責加強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實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落實晨午檢制度等學校衛生各項措施,落實各類防護物資儲備。

區科技局: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及時組織科技力量協作攻關,支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臨床治療、實驗室檢驗等各項科學研究。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牽頭做好重點人群排查、管控有關工作,按要求設置交通卡點,排查重點人員。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利用技術優勢協助追蹤密切接觸者。負責協助衛生健康及有關部門及時封鎖可疑區域,負責做好疫點、疫區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保障疫情處置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對需要采取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員,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負責做好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

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實施社會救助。指導、監督全區慈善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管理。落實對所轄民政救助機構如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機構的疫情防控的監管和指導職責。

區財政局:負責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所需的經費,核撥應由區人民政府承擔的應急費用,并對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疫情處置一線工作人員待遇保障、工傷認定等關心關愛工作。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區范圍內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尤其是醫療垃圾清運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主管行業從業人員疫情防控指導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疫區的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承擔和協調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處置物資的緊急運輸任務,確保應急處置物資及時運送到位。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的運送和人員疏散。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與衛生健康部門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區商務局: 負責協調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費品的供應工作。負責落實疫情發生期間,緊急征用部分酒店作為隔離場所。

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指導旅行社做好旅游團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過旅游途徑擴散;督促旅游服務行業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區應急局:負責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中消防救援大隊: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依法責令整改,消除隱患。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市場藥品及相關商品的價格監管,必要時啟動價格應對預案,對市場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負責依法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市場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負責對除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其他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產品質量。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醫療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維護藥品、醫療器械經營正常秩序,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特別是做好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杜絕市場經營野生動物,協助做好疫情與市場相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區醫保局:按照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協助做好參加全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病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工作。

區環衛所:負責全區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愛國衛生運動,提高環境衛生水平,指導組織全區環衛系統強化環衛設施及裝備的消毒預防工作。

區愛衛辦:負責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動員開展清潔衛生、除四害工作。

區紅十字會:負責開展全民應急救護普及培訓;配合上級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護和救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接受上級紅十字會下撥的捐贈物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區委宣傳部:按照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和指導全區各種媒體開展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政策和知識的宣傳,配合做好信息發布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共同完成各項相關工作。

2.3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2.3.1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發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時,履行相應職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擬定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年度工作計劃;建立技術人員、應急物資、技術儲備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并上報區委、區政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開展評估,提出預警建議和應急處置措施,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制訂、修訂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預案,并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指導各街道辦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對各街道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

2.3.2各街道辦: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3專家咨詢委員會:區衛健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級別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與職責

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的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的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1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置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采樣送檢和控制技術指導,加強疾病、危險因素和健康監測。收集疫情信息,開展風險評估,適時向政府部門提供評估意見和決策建議。開展或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疫源地應急消殺,及時出臺有關消殺方案和指南,指導工廠企業、公共場所、農貿市場、學校等做好消殺工作。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實驗室檢測工作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

2.4.3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主要協助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環境衛生、學校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

建立全區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癥狀監測網絡、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上級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是指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影響因素等進行有計劃地、系統地長期觀察,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監測與預警系統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院、村衛生室等)組成。監測與預警機構接受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

(3)各相關部門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對交通、建筑工地、農貿市場、流動人口聚集地和各監測點的監測。

(4)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監測點及監測網絡組建的技術方案和相關日常監測工作,制定監測計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依托市級疾控機構完成實驗室檢測任務,診斷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

(5)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要及時、準確地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信息。按照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3.3.1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動物疫病控制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規范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3.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等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初步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

3.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到現場調查核實,進行科學分析和初步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并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與終止

4.1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分區施策”的要求,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根據疫情形勢,制定差異化的區域防控和恢復經濟社會秩序的措施。要以街道為單位,依據人口、發病情況綜合研判,科學劃分疫情風險等級,明確分級分類的防控策略。要劃小管控單元,轄區內的城鄉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應按要求落實相關防控措施。低風險地區,要實施“外防輸入”策略,全面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中風險地區,要實施“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策略,盡快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高風險地區,要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嚴格管控”策略,根據疫情態勢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預警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其他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應急響應措施

4.2.1區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范圍(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核輻射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污染食品擴散、職業危害因素以及輻射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在交通站點和各出入卡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與輿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官方網站、手冊、公眾號等渠道及時主動發布。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根據授權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學解疑釋惑,客觀回應社會關切,注重社會效果,密切監測輿情動態,正確引導輿論,妥善處理負面輿情,對造謠傳謠行為予以打擊。

(8)開展聯防聯控、群防群控:轄區企事業單位、學校、街道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緊缺、必需防護物品做到有計劃統籌分配,充分保障一線醫務工作者、防控其他人員的使用需求。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和傷病員救治。

(2)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波及范圍、流行強度及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啟動或調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3)根據需要組織對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應急控制措施。

(4)組織對出入疫點、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5)根據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報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毗鄰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

(7)組織制訂應急工作方案:針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組織專業機構制訂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督導檢查: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9)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傷病員救治情況、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醫療機構

(1)開展傷病員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必要時,根據指令,派出醫務人員到臨時醫療場所開展救治工作。

(2)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的標本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或者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集標本。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采集生物樣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病區管理、消毒、隔離、安全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置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時、如實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傷病員,不得拒絕接診。

(5)做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的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對重大中毒或者災害事故致病(傷)人員,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實施醫療救護。

4.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承擔早發現、早報告、早轉診的任務。聯合街道、社區等部門開展摸排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加強對外地返鄉人員的監測,充分發揮家庭醫生團隊、鄉村醫生的作用,加強對轄區居民和疫區地返鄉人員的排查、隨訪,確保能盡早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觀察病例和疑似病例。

發現觀察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時報告和轉診,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實現有效聯動。

4.2.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及時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與報告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按照擬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技術調查分析,并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根據調查的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

(3)采集相關樣本轉送至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查找病因,并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4)對醫療機構以外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進行衛生處理或者對疫點進行消毒處理。

(5)對醫療機構以外死亡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

(6)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7)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8)根據事件性質對公眾開展衛生防病知識與應急技能的教育,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提供預防醫學咨詢服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9)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6衛生監督機構

(1)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開展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查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7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1)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按照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置及行政執法工作。

4.2.8非事件發生地區時的應急響應措施

我區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轄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相關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應急響應分級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事件發生在我區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轄區有關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應急工作的督導檢查等。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區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提供指導和支持。

4.4應急響應啟動

4.4.1 Ⅳ級應急響應啟動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IV級應急響應,并向市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2 Ⅲ級應急響應啟動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3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4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國務院決定在自治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自治區實施Ⅰ級應急響應。

4.5?應急響應終止

4.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4.5.2 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善后工作

4.6.1善后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區人民政府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給予補助。

4.6.2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機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其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經驗及改進建議。總結評估報告上報區人民政府和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5.1組織保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衛生應急辦公室(日常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

5.2技術保障

5.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評估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置措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5.2.2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建立一支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常備的機動隊伍。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加強管理與培訓。隨時能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2)協助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4)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常備隊伍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5.3后勤保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部門要根據實際,針對不同類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科學制定儲備計劃。各種藥品、疫苗、試劑、防護用品等要及時更新;各種器械、設備要經常調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5.3.1物資儲備

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3.2經費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設施項目建設,按規定在公共衛生經費中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5.3.3通信與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5.3.4宣傳教育

區衛生健康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國家、自治區及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更新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7 附則

(1)各有關單位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本預案的修訂與解釋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并報區政府批準。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城中政辦〔2017〕76號)同時廢止。


(信息員:管海榮,審核領導:鐘祥海,聯系電話:28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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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醫療衛生政策與規劃
【衛健局】城中衛發〔2022〕22號(關于印發《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8-02 17:20  來源:柳州市城中區衛生健康局

各相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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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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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總則……………………………………………………………(6)

1.1編制目的……………………………………………………(6)

1.2編制依據……………………………………………………(6)

1.3 工作原則…………………………………………………(6)

1.4概念、分類與分級…………………………………………(7)

1.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義………………………………(8)

1.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類與分級………………………(8)

1.4.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8)

1.4.2.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9)

1.4.2.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10)

1.4.2.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11)

2組織機構與職責…………………………………………?(11)

2.1 應急指揮處置體系…………………………………….(11)

2.2 成員部門職責…………………………………………(12)

2.3日常管理機構職責………………………………………(17)

2.3.1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18)

2.3.2各街道辦應急機構……………………………………(18)

2.3.3專家咨詢委員會……………………………………(18)

2.4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與職責…………………………(18)

2.4.1醫療機構……………………………………………(18)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19)

2.4.3衛生監督執法機構……………………………………(19)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19)

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19)

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20)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21)

3.3.1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21)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21)

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與確認………………………(22)

3.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22)

3.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22)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與終止……………………(22)

4.1應急響應原則……………………………………………(22)

4.2應急響應措施………………………………………………(24)

4.2.1區人民政府…………………………………………(24)

4.2.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26)

4.2.3醫療機構………………………………………………(27)

4.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8)

4.2.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28)

4.2.6衛生監督機構…………………………………………(29)

4.2.7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30)

4.2.8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30)

4.3應急響應分級…………………………………………… (30)

4.4 應急響應啟動……………………………………………(31)

4.4.1?Ⅳ級應急響應啟動 ……………………………… (31)

4.4.2?Ⅲ級應急響應啟動…………………………………(31)

4.4.3?Ⅱ級應急響應啟動…………………………………(32)

4.4.4?Ⅰ級應急響應啟動…………………………………(32)

4.5 應急響應終止…………………………………………(32)

4.5.1應急響應終止條件…………………………………(32)

4.5.2應急響應終止程序…………………………………(32)

4.6 善后工作…………………………………………………(33)

4.6.1善后處理………………………………………………(33)

4.6.2總結評估……………………………………………(33)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34)

5.1組織保障……………………………………………………(34)

5.2技術保障…………………………………………………(34)

5.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34)

5.2.2應急醫療衛生隊伍……………………………………(34)

5.3后勤保障…………………………………………………(35)

5.3.1物資儲備………………………………………………(35)

5.3.2經費保障………………………………………………(35)

5.3.3通信與交通保障………………………………………(36)

5.3.4宣傳教育………………………………………………(36)

6 預案管理與更新……………………………………………(36)

7 附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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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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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持社會穩定秩序。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等,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要開展有效的監測,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按照“早、小、嚴、實”原則,快速處置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實施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并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和響應。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區政府領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4)密切配合,科學防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依靠社會力量。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先進的科學技術保障和社會力量的參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合作,信息、資源共享,科學防治。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實現聯防聯控,群防群控。

1.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分類與分級

1.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4.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1.4.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①肺鼠疫、肺炭疽、霍亂在我區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

②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并有擴散的趨勢。

③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出現暴發流行,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逐級上報,最終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出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⑤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⑥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⑦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區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①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鄰近縣(區)。

②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疑似病例。

③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波及2個地市或以上,或出現本地人傳人疫情,或出現局部暴發流行,?逐級上報,最終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及以上設區的市。

⑤霍亂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設區的市,并有擴散趨勢。

⑥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鄰近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⑦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轄區以外的地區。

⑨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⑩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對轄區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區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①出現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轄區內。

②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③霍亂在轄區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④轄區出現多個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輸入性病例或散發感染病例或出現聚集性病例,逐級上報,由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⑤一周內轄區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⑥轄區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⑧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⑨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⑩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①腺鼠疫在轄區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②霍亂在轄區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轄區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COVID-19)輸入性病例時,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定

④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⑤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⑥乙類、丙類法定傳染病局部爆發,符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報告標準,但未達到III級標準的事件。

⑦縣(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指揮處置體系

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為處置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領導機構,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人民政府辦主任、區衛生健康局局長擔任,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衛生應急指揮中心)設在區衛生健康局。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成立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置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執行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演練。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并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整個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并負責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2.2成員部門職責

區衛生健康局(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制定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技術方案;負責確定監測點及監測網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負責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中醫藥、檢驗檢測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組建、培訓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檢驗、衛生監督、環境消毒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機動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落實對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積極發揮中醫中藥在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中的作用;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置,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監督措施的落實;開展健康教育,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擴散;協調各街道辦、各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確保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衛生防疫和醫學救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公共衛生安全體系及應急體系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協調有關信息資源共享應用。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生產;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急物資的采購、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市場秩序的整頓。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通訊聯絡暢通。

區教育局:負責加強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實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落實晨午檢制度等學校衛生各項措施,落實各類防護物資儲備。

區科技局: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及時組織科技力量協作攻關,支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臨床治療、實驗室檢驗等各項科學研究。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牽頭做好重點人群排查、管控有關工作,按要求設置交通卡點,排查重點人員。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利用技術優勢協助追蹤密切接觸者。負責協助衛生健康及有關部門及時封鎖可疑區域,負責做好疫點、疫區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保障疫情處置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對需要采取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員,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負責做好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

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實施社會救助。指導、監督全區慈善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管理。落實對所轄民政救助機構如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機構的疫情防控的監管和指導職責。

區財政局:負責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所需的經費,核撥應由區人民政府承擔的應急費用,并對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疫情處置一線工作人員待遇保障、工傷認定等關心關愛工作。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區范圍內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尤其是醫療垃圾清運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主管行業從業人員疫情防控指導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疫區的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承擔和協調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處置物資的緊急運輸任務,確保應急處置物資及時運送到位。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的運送和人員疏散。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與衛生健康部門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區商務局: 負責協調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費品的供應工作。負責落實疫情發生期間,緊急征用部分酒店作為隔離場所。

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指導旅行社做好旅游團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過旅游途徑擴散;督促旅游服務行業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區應急局:負責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中消防救援大隊: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依法責令整改,消除隱患。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市場藥品及相關商品的價格監管,必要時啟動價格應對預案,對市場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負責依法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市場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負責對除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其他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產品質量。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醫療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維護藥品、醫療器械經營正常秩序,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特別是做好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杜絕市場經營野生動物,協助做好疫情與市場相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區醫保局:按照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協助做好參加全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病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工作。

區環衛所:負責全區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愛國衛生運動,提高環境衛生水平,指導組織全區環衛系統強化環衛設施及裝備的消毒預防工作。

區愛衛辦:負責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動員開展清潔衛生、除四害工作。

區紅十字會:負責開展全民應急救護普及培訓;配合上級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護和救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接受上級紅十字會下撥的捐贈物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區委宣傳部:按照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和指導全區各種媒體開展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政策和知識的宣傳,配合做好信息發布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共同完成各項相關工作。

2.3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2.3.1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發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時,履行相應職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擬定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年度工作計劃;建立技術人員、應急物資、技術儲備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并上報區委、區政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開展評估,提出預警建議和應急處置措施,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制訂、修訂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預案,并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指導各街道辦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對各街道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

2.3.2各街道辦: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3專家咨詢委員會:區衛健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級別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與職責

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的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的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1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置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采樣送檢和控制技術指導,加強疾病、危險因素和健康監測。收集疫情信息,開展風險評估,適時向政府部門提供評估意見和決策建議。開展或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疫源地應急消殺,及時出臺有關消殺方案和指南,指導工廠企業、公共場所、農貿市場、學校等做好消殺工作。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實驗室檢測工作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

2.4.3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主要協助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環境衛生、學校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

建立全區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癥狀監測網絡、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上級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是指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影響因素等進行有計劃地、系統地長期觀察,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監測與預警系統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院、村衛生室等)組成。監測與預警機構接受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

(3)各相關部門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對交通、建筑工地、農貿市場、流動人口聚集地和各監測點的監測。

(4)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監測點及監測網絡組建的技術方案和相關日常監測工作,制定監測計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依托市級疾控機構完成實驗室檢測任務,診斷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

(5)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要及時、準確地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信息。按照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3.3.1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動物疫病控制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規范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3.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等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初步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

3.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到現場調查核實,進行科學分析和初步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并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與終止

4.1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分區施策”的要求,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根據疫情形勢,制定差異化的區域防控和恢復經濟社會秩序的措施。要以街道為單位,依據人口、發病情況綜合研判,科學劃分疫情風險等級,明確分級分類的防控策略。要劃小管控單元,轄區內的城鄉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應按要求落實相關防控措施。低風險地區,要實施“外防輸入”策略,全面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中風險地區,要實施“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策略,盡快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高風險地區,要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嚴格管控”策略,根據疫情態勢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預警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其他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應急響應措施

4.2.1區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范圍(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核輻射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污染食品擴散、職業危害因素以及輻射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在交通站點和各出入卡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與輿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官方網站、手冊、公眾號等渠道及時主動發布。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根據授權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學解疑釋惑,客觀回應社會關切,注重社會效果,密切監測輿情動態,正確引導輿論,妥善處理負面輿情,對造謠傳謠行為予以打擊。

(8)開展聯防聯控、群防群控:轄區企事業單位、學校、街道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緊缺、必需防護物品做到有計劃統籌分配,充分保障一線醫務工作者、防控其他人員的使用需求。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和傷病員救治。

(2)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波及范圍、流行強度及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啟動或調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3)根據需要組織對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應急控制措施。

(4)組織對出入疫點、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5)根據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報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毗鄰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

(7)組織制訂應急工作方案:針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組織專業機構制訂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督導檢查: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9)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傷病員救治情況、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醫療機構

(1)開展傷病員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必要時,根據指令,派出醫務人員到臨時醫療場所開展救治工作。

(2)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的標本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或者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集標本。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采集生物樣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病區管理、消毒、隔離、安全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置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時、如實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傷病員,不得拒絕接診。

(5)做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的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對重大中毒或者災害事故致病(傷)人員,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實施醫療救護。

4.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承擔早發現、早報告、早轉診的任務。聯合街道、社區等部門開展摸排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加強對外地返鄉人員的監測,充分發揮家庭醫生團隊、鄉村醫生的作用,加強對轄區居民和疫區地返鄉人員的排查、隨訪,確保能盡早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觀察病例和疑似病例。

發現觀察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時報告和轉診,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實現有效聯動。

4.2.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及時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與報告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按照擬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技術調查分析,并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根據調查的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

(3)采集相關樣本轉送至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查找病因,并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4)對醫療機構以外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進行衛生處理或者對疫點進行消毒處理。

(5)對醫療機構以外死亡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

(6)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7)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8)根據事件性質對公眾開展衛生防病知識與應急技能的教育,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提供預防醫學咨詢服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9)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6衛生監督機構

(1)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開展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查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7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1)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按照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置及行政執法工作。

4.2.8非事件發生地區時的應急響應措施

我區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轄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相關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應急響應分級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事件發生在我區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轄區有關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應急工作的督導檢查等。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區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提供指導和支持。

4.4應急響應啟動

4.4.1 Ⅳ級應急響應啟動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IV級應急響應,并向市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2 Ⅲ級應急響應啟動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3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4.4.4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由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國務院決定在自治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自治區實施Ⅰ級應急響應。

4.5?應急響應終止

4.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4.5.2 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善后工作

4.6.1善后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區人民政府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給予補助。

4.6.2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機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其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經驗及改進建議。總結評估報告上報區人民政府和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5.1組織保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衛生應急辦公室(日常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

5.2技術保障

5.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評估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置措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5.2.2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建立一支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常備的機動隊伍。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加強管理與培訓。隨時能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2)協助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4)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常備隊伍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5.3后勤保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部門要根據實際,針對不同類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科學制定儲備計劃。各種藥品、疫苗、試劑、防護用品等要及時更新;各種器械、設備要經常調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5.3.1物資儲備

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3.2經費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設施項目建設,按規定在公共衛生經費中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5.3.3通信與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5.3.4宣傳教育

區衛生健康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國家、自治區及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更新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7 附則

(1)各有關單位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本預案的修訂與解釋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并報區政府批準。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城中政辦〔2017〕76號)同時廢止。


(信息員:管海榮,審核領導:鐘祥海,聯系電話:28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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