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局】城中衛發〔2024〕13號(關于印發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中區衛生應急隊伍(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工作,提升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能力和處置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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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衛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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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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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參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市、縣基層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指南》《廣西市、縣級基層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實施方案》,并結合城中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是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建設的一支縣區級傳染病防控衛生應急隊伍,承擔處置轄區內較大和一般涉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主,并具備自然災害衛生防疫及重大活動衛生保障能力。必要時受上級疾控局調度,執行區內重大突發急性傳染病疫情及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置。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來自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應急時承擔衛生應急處置任務。
第三條??區疾病預防控制局要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加強轄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原則上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應具備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形成完善的衛生應急隊伍體系。
第四條??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統一指揮、紀律嚴明,反應迅速、處置高效,平戰結合、布局合理,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的原則,結合城中區突發事件等特點,統籌建設和管理衛生應急隊伍。要強化隊伍指揮調度、組織協同,開展實戰化訓練演練,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著力提升隊伍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
第五條??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要貫徹“以健康為中心”的原則,加強醫防協同,強化公共衛生人員配備,完善醫防協同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研判評估、流行病學調查和溯源等培訓,有效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六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隊伍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執行隊伍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主要由衛生應急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后勤保障人員構成。隊員具備衛生應急管理、流行病學調查、疾病監測、實驗室檢測、飲水衛生、食品衛生、消毒與媒介控制、衛生監督、信息溝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關知識儲備,負責開展傳染病疫情、突發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風險評估、調查處置、標本采集和檢測、疫源地處置、健康教育等,參與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隊員由水電、通信、食宿及車輛保障等人員組成,負責隊伍裝備和人員轉運、營地建設及水電通信、食宿、安全保障等。?
第八條??專業技術隊員遴選條件
(一)熱愛衛生應急事業,忠實履職,愛崗敬業,服從指揮,具有較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隊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55 周歲,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有較強獨立工作能力。
(四)隊員以傳染病防控、公共衛生、檢驗、消殺與病媒防控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
(五)接受過應急培訓或參與過傳染病突發事件的人員優先。
隊員采取本人自愿報名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分別經所在單位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入選隊員每三年調整一次,期間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從事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隊員,應及時調整補充。
第九條??隊員的遴選按照本人自愿申請,單位推薦,委托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審定,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的程序進行。對于超齡(大于55周歲)或者身體狀況不滿足應急救援任務的隊員應準予退出隊伍,隊員所在單位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準終止任用,并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十條??隊伍應加強裝備建設和各項應急預案、標準操作指南制定,隊伍功能應滿足以下最低標準:能夠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與風險評估、采樣與快速檢測、救治指導、健康監護等,實現7天自我保障。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責
(一)負責城中區傳染病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組織、協調和指導承建單位做好隊伍日常管理;
(二)負責制定應急隊伍建設方案和隊伍管理辦法;
(三)統一指揮和調度應急隊伍;
(四)組織開展應急隊伍培訓與演練;
(五)組織開展應急隊伍裝備的購置;
(六)負責做好隊伍培訓演練、裝備維護維修、裝備補充更新及隊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費用預算。
第十二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一)具體負責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隊員遴選和補充,為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具體組織實施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
(四)負責隊伍裝備的購置、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隊伍成員所在單位職責
(一)積極支持隊伍成員參與衛生應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和妨礙其參加訓練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及演訓練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則上不能低于原有收入水平。
第十四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職責
(一)按照調派參加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行動;
(二)提出有關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訂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
(四)加強培訓、演練,形成實戰能力;
(五)向公眾普及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技能;
(六)承擔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隊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知情權;
(二)享有接受衛生應急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三)享有優先獲取衛生應急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衛生應急工作建議權;
(五)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野外訓練、應急演練和突發急性傳染病事件現場處置等)相關工作津貼/補貼及傷亡撫恤等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第十六條??隊員承擔的義務
(一)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三)提出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四)做好衛生應急響應準備,參加衛生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隨時聽候調派;
(五)指導有關單位、機構的業務培訓,并提供技術咨詢和現場指導。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七條??區傳染病應急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
第十八條??隊員原則上3年進行一次調整,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留任。因健康、出國(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如工作調整或因工作繁忙每年2次以上不能參加隊伍訓練)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者,經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準終止任用,遴選其他符合條件者增補至隊伍,并及時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十九條 ?隊員長時間(超過1個月)休假、出差、進修、學習、借調時,須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第二十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 隊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當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保證隊伍數據庫的信息準確和傳遞暢通。
第二十一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隊員的來源、專業結構及人員數量,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章 ?裝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裝備目錄與技術參數要求
(一)參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試行)》,對城中區傳染病衛生應急隊伍進行裝備,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參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標識(試行)》要求,規范使用標識的內容、樣式、顏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定開展采購活動,隊伍裝備納入承建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二)符合集成化、車載化和自我保障化的要求;
(三)符合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實際需要,突出便攜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三條??裝備招標采購
(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建立倉儲管理制度,定期對裝備物資進行維護和更新工作,保證隊伍裝備物資狀況良好,運行正常。
(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訂招標采購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
(三)各類裝備必須符合衛生部批準、備案的裝備目錄與技術參數要求;
(四)招標采購程序必須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財政制度要求,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裝備保管
(一)大型裝備,如車輛,按次序停(擺)放于指定位置;
(二)其它小型裝備及物資,如發電機、個人攜行裝備、消殺藥品、防護用品、應急藥品等,存放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急物品倉庫。
(三)發電機、設備、大型裝備等納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固定資產管理,張貼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備卡,必要時指定專人保管。其它裝備及物資,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安排專人保管。
第二十五條??裝備使用與維護
(一)參加演練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事件時,按分工由隊員負責使用與維護;
(二)其它時間,設備及車輛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應業務科(所)指派專人負責使用與維護,個人攜行裝備由隊員本人負責維護;
(三)除參加演練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事件外,隊伍裝備原則上不準外借。有特殊需要時,需通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批準;
(四)裝備的領取、使用與維護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裝備補充、維修、報廢與更新
(一)根據隊伍發展與實際工作需要,需要補充裝備時,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訂計劃,經傳染病應急小分隊隊長(副隊長)等核準后,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批準,申請經費預算予以采購;
(二)裝備在存放、使用中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由責任管理人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實后,指定專人負責聯系維修事宜;
(三)裝備在存放、使用中出現嚴重故障或損壞,無法再維修使用時,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采購同類或類似裝備替代;
(四)裝備的補充、報廢與更新,均需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建立隊伍裝備數據庫,及時更新有關信息,實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在衛生應急行動中,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裝備物資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對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的經費支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挪用或變相克扣、挪用。
第六章 ?培訓與演練
第三十條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隊伍培訓與演練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制訂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及時對培訓和演練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十一條??隊伍培訓采取理論培訓與實踐相結合、綜合培訓與專項培訓相結合,演練采取單項與綜合相結合。
第三十二條??培訓與演練內容包括現場采樣、現場檢驗、現場調查、個人防護、消毒與殺蟲、野外生存、現場急救、裝備使用與故障排除等,每年(含參加上級)培訓與演練總時間不少于32學時,每年進行隊伍整體演練不少于1次。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專項經費用于隊伍各類裝備的采購裝備維護與維修、裝備的補充、更新及隊伍日常培訓與演練、現場處置工作的補助、隊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隊伍的考察、交流、專家咨詢等費用。專項管理項目經費,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財務與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八章 ?隊伍調派
第三十四條??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需要調派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參加突發急性傳染病事件調查處置、自然災害衛生防疫、重大活動衛生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在開展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時,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并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范等,定期向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后,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通知隊伍實施現場撤離,并由隊長按要求提交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三十七條?響應流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接到傳染病應急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進行研判后決定派出應急隊伍→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應急辦向區疾控中心下達具體任務→區疾控中心應急辦通知應急隊伍2小時內集結完畢→前往事件現場開展前期處置和評估→隊長將現場評估情況及應急處理工作建議第一時間向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應急辦反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領導根據現場情況決策→全面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現場衛生應急工作結束→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返回原單位。
第九章?總結與計劃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區衛生健康局應急辦公室應在應急響應結案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召開總結會議,就應急響應工作采取的計劃、組織、實施等工作內容進行回顧,對其過程中成功的經驗或失敗的教訓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工作計劃(包括基本情況、響應措施、存在問題、改進意見)。各相關單位或科室均應按照正式簽發的總結報告及改進工作計劃落實各項改進工作措施。衛生健康局應急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每年對在隊伍組建、培訓、演練、管理工作及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表現突出者,進行嘉獎和表彰。對隊員所在單位承擔并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出色的,給予相應表彰。隊員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在隊員的職稱晉級、評先選優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四十條 ?傳染病應急小分隊隊員在傳染病衛生應急行動中,無故對不配合隊伍工作、不服從管理調派、不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造成隊伍裝備損壞、保管不當造成隊伍裝備遺失的隊伍成員,經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實,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除名,并對其所在單位予以內部通報。如因失職等原因造成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員:嚴格格,審核領導:杜娟,聯系方式:2801746)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中區衛生應急隊伍(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工作,提升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能力和處置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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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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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城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參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市、縣基層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指南》《廣西市、縣級基層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實施方案》,并結合城中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是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建設的一支縣區級傳染病防控衛生應急隊伍,承擔處置轄區內較大和一般涉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主,并具備自然災害衛生防疫及重大活動衛生保障能力。必要時受上級疾控局調度,執行區內重大突發急性傳染病疫情及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置。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來自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應急時承擔衛生應急處置任務。
第三條??區疾病預防控制局要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加強轄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建設,原則上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應具備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形成完善的衛生應急隊伍體系。
第四條??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統一指揮、紀律嚴明,反應迅速、處置高效,平戰結合、布局合理,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的原則,結合城中區突發事件等特點,統籌建設和管理衛生應急隊伍。要強化隊伍指揮調度、組織協同,開展實戰化訓練演練,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著力提升隊伍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
第五條??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要貫徹“以健康為中心”的原則,加強醫防協同,強化公共衛生人員配備,完善醫防協同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研判評估、流行病學調查和溯源等培訓,有效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六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隊伍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執行隊伍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主要由衛生應急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后勤保障人員構成。隊員具備衛生應急管理、流行病學調查、疾病監測、實驗室檢測、飲水衛生、食品衛生、消毒與媒介控制、衛生監督、信息溝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關知識儲備,負責開展傳染病疫情、突發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風險評估、調查處置、標本采集和檢測、疫源地處置、健康教育等,參與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隊員由水電、通信、食宿及車輛保障等人員組成,負責隊伍裝備和人員轉運、營地建設及水電通信、食宿、安全保障等。?
第八條??專業技術隊員遴選條件
(一)熱愛衛生應急事業,忠實履職,愛崗敬業,服從指揮,具有較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隊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55 周歲,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有較強獨立工作能力。
(四)隊員以傳染病防控、公共衛生、檢驗、消殺與病媒防控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
(五)接受過應急培訓或參與過傳染病突發事件的人員優先。
隊員采取本人自愿報名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分別經所在單位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入選隊員每三年調整一次,期間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從事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隊員,應及時調整補充。
第九條??隊員的遴選按照本人自愿申請,單位推薦,委托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審定,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的程序進行。對于超齡(大于55周歲)或者身體狀況不滿足應急救援任務的隊員應準予退出隊伍,隊員所在單位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準終止任用,并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十條??隊伍應加強裝備建設和各項應急預案、標準操作指南制定,隊伍功能應滿足以下最低標準:能夠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與風險評估、采樣與快速檢測、救治指導、健康監護等,實現7天自我保障。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責
(一)負責城中區傳染病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組織、協調和指導承建單位做好隊伍日常管理;
(二)負責制定應急隊伍建設方案和隊伍管理辦法;
(三)統一指揮和調度應急隊伍;
(四)組織開展應急隊伍培訓與演練;
(五)組織開展應急隊伍裝備的購置;
(六)負責做好隊伍培訓演練、裝備維護維修、裝備補充更新及隊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費用預算。
第十二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一)具體負責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隊員遴選和補充,為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具體組織實施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
(四)負責隊伍裝備的購置、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隊伍成員所在單位職責
(一)積極支持隊伍成員參與衛生應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和妨礙其參加訓練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及演訓練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則上不能低于原有收入水平。
第十四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職責
(一)按照調派參加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行動;
(二)提出有關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訂傳染病應急小分隊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
(四)加強培訓、演練,形成實戰能力;
(五)向公眾普及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技能;
(六)承擔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隊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知情權;
(二)享有接受衛生應急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三)享有優先獲取衛生應急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衛生應急工作建議權;
(五)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野外訓練、應急演練和突發急性傳染病事件現場處置等)相關工作津貼/補貼及傷亡撫恤等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第十六條??隊員承擔的義務
(一)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三)提出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四)做好衛生應急響應準備,參加衛生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隨時聽候調派;
(五)指導有關單位、機構的業務培訓,并提供技術咨詢和現場指導。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七條??區傳染病應急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
第十八條??隊員原則上3年進行一次調整,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留任。因健康、出國(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如工作調整或因工作繁忙每年2次以上不能參加隊伍訓練)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者,經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準終止任用,遴選其他符合條件者增補至隊伍,并及時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十九條 ?隊員長時間(超過1個月)休假、出差、進修、學習、借調時,須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第二十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 隊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當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保證隊伍數據庫的信息準確和傳遞暢通。
第二十一條??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隊員的來源、專業結構及人員數量,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章 ?裝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裝備目錄與技術參數要求
(一)參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試行)》,對城中區傳染病衛生應急隊伍進行裝備,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參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標識(試行)》要求,規范使用標識的內容、樣式、顏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定開展采購活動,隊伍裝備納入承建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二)符合集成化、車載化和自我保障化的要求;
(三)符合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實際需要,突出便攜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三條??裝備招標采購
(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建立倉儲管理制度,定期對裝備物資進行維護和更新工作,保證隊伍裝備物資狀況良好,運行正常。
(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訂招標采購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
(三)各類裝備必須符合衛生部批準、備案的裝備目錄與技術參數要求;
(四)招標采購程序必須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財政制度要求,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裝備保管
(一)大型裝備,如車輛,按次序停(擺)放于指定位置;
(二)其它小型裝備及物資,如發電機、個人攜行裝備、消殺藥品、防護用品、應急藥品等,存放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急物品倉庫。
(三)發電機、設備、大型裝備等納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固定資產管理,張貼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備卡,必要時指定專人保管。其它裝備及物資,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安排專人保管。
第二十五條??裝備使用與維護
(一)參加演練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事件時,按分工由隊員負責使用與維護;
(二)其它時間,設備及車輛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應業務科(所)指派專人負責使用與維護,個人攜行裝備由隊員本人負責維護;
(三)除參加演練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事件外,隊伍裝備原則上不準外借。有特殊需要時,需通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批準;
(四)裝備的領取、使用與維護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裝備補充、維修、報廢與更新
(一)根據隊伍發展與實際工作需要,需要補充裝備時,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訂計劃,經傳染病應急小分隊隊長(副隊長)等核準后,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批準,申請經費預算予以采購;
(二)裝備在存放、使用中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由責任管理人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實后,指定專人負責聯系維修事宜;
(三)裝備在存放、使用中出現嚴重故障或損壞,無法再維修使用時,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采購同類或類似裝備替代;
(四)裝備的補充、報廢與更新,均需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建立隊伍裝備數據庫,及時更新有關信息,實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在衛生應急行動中,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裝備物資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對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的經費支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挪用或變相克扣、挪用。
第六章 ?培訓與演練
第三十條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隊伍培訓與演練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制訂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及時對培訓和演練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十一條??隊伍培訓采取理論培訓與實踐相結合、綜合培訓與專項培訓相結合,演練采取單項與綜合相結合。
第三十二條??培訓與演練內容包括現場采樣、現場檢驗、現場調查、個人防護、消毒與殺蟲、野外生存、現場急救、裝備使用與故障排除等,每年(含參加上級)培訓與演練總時間不少于32學時,每年進行隊伍整體演練不少于1次。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專項經費用于隊伍各類裝備的采購裝備維護與維修、裝備的補充、更新及隊伍日常培訓與演練、現場處置工作的補助、隊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隊伍的考察、交流、專家咨詢等費用。專項管理項目經費,嚴格實行??顚S茫⒔邮苡嘘P財務與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八章 ?隊伍調派
第三十四條??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需要調派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參加突發急性傳染病事件調查處置、自然災害衛生防疫、重大活動衛生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在開展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時,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并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范等,定期向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 城中區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伍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后,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通知隊伍實施現場撤離,并由隊長按要求提交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三十七條?響應流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接到傳染病應急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進行研判后決定派出應急隊伍→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應急辦向區疾控中心下達具體任務→區疾控中心應急辦通知應急隊伍2小時內集結完畢→前往事件現場開展前期處置和評估→隊長將現場評估情況及應急處理工作建議第一時間向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應急辦反饋→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領導根據現場情況決策→全面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現場衛生應急工作結束→傳染病應急小分隊返回原單位。
第九章?總結與計劃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區衛生健康局應急辦公室應在應急響應結案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召開總結會議,就應急響應工作采取的計劃、組織、實施等工作內容進行回顧,對其過程中成功的經驗或失敗的教訓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工作計劃(包括基本情況、響應措施、存在問題、改進意見)。各相關單位或科室均應按照正式簽發的總結報告及改進工作計劃落實各項改進工作措施。衛生健康局應急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每年對在隊伍組建、培訓、演練、管理工作及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表現突出者,進行嘉獎和表彰。對隊員所在單位承擔并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出色的,給予相應表彰。隊員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在隊員的職稱晉級、評先選優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四十條 ?傳染病應急小分隊隊員在傳染病衛生應急行動中,無故對不配合隊伍工作、不服從管理調派、不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造成隊伍裝備損壞、保管不當造成隊伍裝備遺失的隊伍成員,經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實,報區衛生健康局(疾病預防控制局)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除名,并對其所在單位予以內部通報。如因失職等原因造成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員:嚴格格,審核領導:杜娟,聯系方式:2801746)